北京人社局发文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时间:2013-08-01 11: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明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确认后将具法律效力。
7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明确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确认后将具法律效力。《通知》规范了北京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方便当事人将调解协议转换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以促进劳动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新政策将自8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具体程序是,经北京市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部门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不变更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将其转换成为仲裁调解书。完成转换程序后的仲裁调解书与原协议内容一致,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即如调解一方不执行该调解结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目前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约束力,即如果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继续走一裁两审程序,就是要历经仲裁机构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为劳动争议的终审判决。
    由于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往往会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表面上达成和解、但事后反悔导致调解协议不起作用,这样一来,劳动纠纷没能在调解阶段得到最终解决,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往返仲裁和法院的成本,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心中的作用。
    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确认、出具仲裁调解后,如果达成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按照仲裁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全部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为解决调解协议效力的问题提供了快捷有效的方法。
    《通知》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办理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八种情形,主要是:一是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审查确认的;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三是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四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五是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六是当事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七是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八是其他不符合仲裁审查确认条件的。
    北京市目前可以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六方联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街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就近选择调解组织来解决劳动人事纠纷。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