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从薄熙来案看我国诉讼文明进步

时间:2013-08-29 16: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的一审庭审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公众对该案的关注并没有丝毫减弱。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场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判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册,并对未来中国同类案件的审判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的一审庭审虽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公众对该案的关注并没有丝毫减弱。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场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判必将载入中国法治史册,并对未来中国同类案件的审判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案的“里程碑意义”,并不在于被告人受审前位居显赫要职,而在于庭审的公开、公正的程度远远超过以往的高官审判。这场已经赢得各界好评的庭审,不仅有助于实现该案的公正处理,也有助于消除该案所引发的种种猜疑和担忧,明显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所以,我们毫不夸张地说,这场理性而审慎的审判,不仅是一次司法智慧的展现,也是一次政治智慧的展现。
    在这场不同寻常的连续五天没有间断的审判中,控辩审三方均有可圈可点的表现。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能力很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尤其难得的是,其保持了司法的中立性,真正做到了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行家里手,两位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现得相当沉稳、专业,可以说做到了“言其当言,止其当止”。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充分地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尤其是在证人徐明出庭时,其连发了20余问,词语犀利,逻辑严密,使证人大都以“没有”作答。面对辩护方,尤其是面对被告人在庭审中多以“与我无关”、“印象模糊”等进行辩解,控方利用现有证据沉稳应对,展现了国家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作为法律人,尤其是作为刑事程序法的研习者,我们当然希望这次庭审所展现的司法理性和法治文明能够作为一个范本,成功复制到未来类似案件乃至一切案件的审判之中。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多达111条。不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成之后,我们无疑需要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既有规则的贯彻实施上来。现在,这部被认为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的基本法已经实施了八个月。从我们近期在有些地方的调研情况来看,过去存在的不少旧问题确实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比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侦查讯问中的违法行为比以前明显减少了,等等。
    但是,中国刑事司法的深层结构却很难随着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而发生明显的变化。比如,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修改后刑诉法从证人出庭保护、证人作证费用补助、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证人强制出庭及例外等方面构建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证人制度。应该说,这些在不少人看来仍然比较笼统、抽象的制度设计,对于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确实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如果裁判者缺乏配合证人制度实施的意愿,那么,即使真的如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恐怕也难以得到有效地实施,甚至完全可能使相关制度“扭曲变形”。可以说,制度执行者的素质、观念、态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实施的效果。
    再比如,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无疑承担着客观义务,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全面收集证据,不能无视被告人方提供的无罪或罪轻证据,更不能为了追求“胜诉”的目标而故意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等等。
    如果接受检察院指派并代表国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不能正确地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就有可能把自己“降格”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以至于为了追求“胜诉”的目标而在庭审时有失水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严厉斥责其“放老实点!”;还有的公诉人在“理屈词穷”时,竟当庭威胁辩护律师甚至“愤而退庭”,等等。这些“出位”的表现,尽管看起来只是细枝末节,但却有损于庭审文明。
    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庭当然要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法庭在决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此,法庭必须确保控辩双方能够进行理性、平等的抗辩。由于公诉人通常要追求控诉的效果,而辩方则追求辩护的效果,所以庭审中控辩的对抗和辩论是在所难免的。但是,控辩双方除了要对抗和辩论之外,也经常需要进行对话与协商。因此,公诉人尽管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并不因此就拥有了可以凌驾于被告人方之上的话语权利和道德优势。在人权保障观念和程序正义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同的今天,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已经明确载入修改后刑诉法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扩大的新形势下,公诉人当然需要提高诉讼技能,但及时更新诉讼理念或许更具紧迫性。否则,公诉人就无法适应日趋复杂与多变的公诉工作。
    现代的刑事庭审蕴含着多元价值,与裁判者和辩护人有所不同,公诉人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其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和法律监督者,也是人权的保障者和正义的捍卫者。为此,公诉人不仅要成为真相的追寻者,还要成为利益的平衡者(公诉人要平衡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尤其是要平衡好被害人利益和被告人利益)。显然,公诉人要演好上述多重角色并不容易。所以,英国大法官柯克才认为,“法律是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不过,就公诉理念更新而言,仅仅要求公诉人“学习和实践”是远远不够的。别的不说,对于那些明显违背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却对公诉人的思维观念和行为方式影响甚大的工作考评机制,我们就必须认真加以清理。只有公诉人把自己的角色演好了,“薄熙来案”的庭审范本才有望复制到未来其他案件的庭审之中。
    作者:李奋飞,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