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 拟进一步放权行业协会

时间:2013-08-30 16: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8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本次提交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下文简称“二审稿”),突出了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立法主旨,尤其是在
8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此前两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曾作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次提交审议的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下文简称“二审稿”),突出了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立法主旨,尤其是在向行业协会放权方面,加大了力度。
     “我国制定资产评估法的目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体制。”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吕薇委员表示。
    丛斌表示,同草案初审稿相比,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
    这一点,从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文修改中就可一见端倪。
    比如,初审稿第十条规定: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无论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还是执业注册后的执业证书,都需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而在二审稿中则被修改为: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上述修改,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均表示了赞同。
    不过,亦有委员认为,还应做的“更加彻底”。“我认为资产评估法应该更进一步体现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这已经有所体现,但还不够。”辜胜阻委员说。
    在他看来,市场经济的治理结构应是一个由政府、中间组织、企业组成的三元结构,政府部门不能对微观活动进行过多的干预和管理,应交给行业协会,政府应进行宏观的协调指导,三者间要有比较好的分工。
    因此,他建议将二审稿第六条“资产评估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修改为“资产评估要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也表示了相同的看法。
    他认为,根据二审稿第六条规定,对行业协会定位是“自律管理,也就意味着是其具有管理权和处罚权,而该法条对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是监督,就是对这个行业实行监督。但是如果我们翻到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看,行政管理部门冲在了第一线,从第49条一直到第57条,所有有关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全部是行政机关来做,到底哪个是在监督,哪个是在管理?整个逻辑上发生了混淆。”万鄂湘称。
    在万鄂湘看来,二审稿条文前后逻辑不一致,其潜在的问题实际上是行政管理部门到底愿不愿意放权,原则上说愿意放,但实际上行使处罚权的时候又把权力拿到手里了。
    不过,亦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对于政府是否要放权给行业协会表示了不同的态度。
    列席分组审议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黄友嘉认为,在放权行业协会之前,应考虑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身的建立是不是已经比较成熟,能够做到良好的自律和自我监管?“相对来说,像会计和法律专业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相比起来,可能资产评估工作目前还不能对它管理和监管太过放宽,尤其因为资产评估这块在国际上的准则和惯例的依据也没有像会计业那么强,这样就比较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黄友嘉表示。
    因此,他建议:未来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建立,应由协会做管理工作,政府做监管工作;但目前,政府还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要轻易从行业的管理前线退下来。
    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资产评估法立法初衷在于统一管理,过去该法律之所以迟迟出台不了,在于其“多头管理”局面难以打破。
    据了解,目前国内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包括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以及综合资产评估六大类,分别由财政、住建、国土、商务和保监等五部门管理。
    因此,在二审稿第七条中明确提出,“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
    二审稿中做出相应修改:
    一是将草案规定的政府部门的一些职责予以梳理、简化,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对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二是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不过,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管理体制问题仍未理顺。
     “我觉得从通篇来看,这个机制没有很好地去描述,管理协调配合机制需要更明确一点。”参与分组审议的吕薇委员表示。
    董中原委员则进一步认为,“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拟将资产评估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值得充分肯定,但是通览草案,其通过立法圈定和巩固部门利益的痕迹比较明显,责任与监管内容不够明确,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外,二审稿中亦明确提出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探索“一业多会”。丛斌表示,一审后有的委员、地方和评估机构提出,资产评估行业可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建议。
    白志健委员则认为,二审稿规定评估机构可以跨行业开展业务,随之而来,该评估机构很可能会面临多个行业协会或者是多个行政机关的监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样协调?建议法中做明确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